申請人:澄城縣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系該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楊東強,職務:局長
地址:澄城縣青正街九路南
申請人澄城縣XXXXXX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澄城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本案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始終積極配合被申請人的調查工作,因接到檢查通知后,恰逢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新到崗人員對公司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加上被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數據資料龐雜,工作量非常巨大,導致報送的數據有所出入,并非申請人有意報送虛假材料。申請人認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币约啊秲r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前提是拒絕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人始終向被申請人提供真實的數據資料,沒有提供虛假資料和材料的故意,沒有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處罰決定書無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1.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澄市監詢[2023]03號詢問通知書;3.澄市監詢[2023]04號詢問通知書;4.聊天記錄截屏;5.光盤一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3年3月以來,申請人管理的XXXXX小區業主多次通過信件、12345、12315反映物業收費存在問題。被申請人依法對物業收費問題進行調查,經調查,申請人提供的空置房屋數量、公攤水電費、電梯維保費、儲物間服務費與實際印證材料不一致,具體如下:1、2023年3月29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辦理空置房戶數為90戶,印證資料中實際提供辦理空置房戶數為35戶,提供數據明細與實際提供的空置房明細登記不相符相差55戶。2023年4月23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空置房為241戶,印證資料顯示為247戶,提供數據明細與實際提供的空置房明細登記不相符相差6戶,提供數據與印證資料不一致,與3月29日提供空置房數據也不一致。2、2023年3月29日提供公攤電費數據;部分數據明細中公攤電費數據支出:315901.58元,提供印證資料中公攤電費數據支出為:319930.43元,提供數據明細與實際提供的印證資料明細登記不相符相差4028.85元,提供的支出數據與實際支出票據不相符。3月29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電梯維保費為:315901.58元,4月23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公攤電費支出為330664.57元,5月30日提供情況說明中顯示公攤電費支出為301244.63元,三次提供的公攤電費支出均不一致。3、2023年3月29日提供的公攤水費數據,部分數據明細中水費數據支出:475006.1元,提供印證資料中水費數據支出為:442130.1元,提供數據明細與實際提供的空置房明細登記不相符相差32876元,提供的支出數據與實際支出票據不相符。4、2023年4月23日提供的電梯運行費數據,部分數據明細顯示電梯運行費支出為484292元,通過印證資料計算實際支出為288725元,提供數據明細與實際提供的運行費明細登記不相符,相差195567元,提供數據與印證資料不相符。5、4月23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電梯維保費為:244800元,年檢費為45900元與3月29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電梯維保費為:157200元,年檢費為42732元,兩次提供的電梯維保費相差金額為87600元,年檢費相差金額為3168元,兩次提供數據不一致。6、3月29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儲物間服務費收取戶數為268戶,收取總額14230.8元,4月23日提供部分數據明細中顯示儲物間服務費收取戶數為472戶,實際收取總額13109.5元,二次提供的儲物間服務費收取不一致。
2023年3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檢查通知書》;2023年3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物業收費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申請人現場未提供任何資料。2023年3月2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申請人于2023年3月29日僅提供了部分資料。2023年4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澄市監責改[2023]六中—03號),要求申請人整改并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僅提供了部分資料且逾期未整改到位。2023年6月15日,被申請人再次向申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申請人仍逾期未提供全部資料。2023年7月4日,被申請人再向申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澄市監責改[2023]六中—04號),要求申請人限期提供檢查所需全部資料,申請人仍未提供全部資料。
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澄市監告[2023]六中—03號);2023年7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8月15日,被申請人公開舉行了聽證會,充分聽取申請人的申辯意見。2023年8月23日,被申請人案件審理委員會對該案進行了集體討論,決定對申請人作出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钡囊幎?,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陸萬元(60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包含拒絕按規定提供材料和提供虛假材料兩類行為,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提供資料,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規定了經營者在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資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也就是說,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資料——如實提供這些資料,是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義務,經營者必須遵守。申請人主張因公司人事變動對XXXXX小區物業管理情況未深入了解,無主觀故意,但其在事實部分又提及是按實際空置房屋數量收取費用,未按報送的空置戶數額,且從調查至決定書送達之間六個月內,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變差,恰恰說明了申請人主觀上明知報送數據與印證材料不一致。申請人主張其在2023年7月4日第二次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載明限7月11日前改正)后于7月11日向被申請人提供資料時因執法人員外出而未提交不因申請人主觀過錯。本案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賦予經營者限期改正不受處罰的權益,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已第二次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前提下,仍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改正資料,也未在7月11日后再次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人主張非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1.業主投訴單;2.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申請人第一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5.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6.申請人第二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7.執法人員匯總的申請人第二次提供電梯維護費清單;8.20230427現場筆錄;9.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10.20230504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1.20230506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2.申請人第三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13.20230607現場筆錄及提供空置房收費明細單;14.20230608現場筆錄及電梯運行費明細表;15.202306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6. 20230704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7.20230712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8.20230718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9.020230720聽證申請書;20.20230801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21.聽證筆錄及聽證報告;22.23230823案審會記錄;23.20230829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經審查查明:2023年3月份以來,被申請人多次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申請人XXXXXX的陽光城小區存在亂收費現象。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于3月9日向申請人發出澄市監[2023]04號檢查通知書,3月14日被申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準備好檢查所需材料,未安排聯絡員。3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澄市監限提[2023]15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內提供: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負責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2.XXXXX商品房總數量、常住戶數、空置房戶數。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電梯維保費、年檢費收取標準及金額、支出金額(附正式票據)。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水費、公攤水費、公攤電費收取標準及金額、支出金額(附正式票據)。 5.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地下室服務費收取戶數、金額明細、匯總。申請人提供了:1.營業執照一份;2.委托書一份;3.數據明細一份。載明空置房為90戶,電梯維保費為298199.7元,公攤水費支出為475006.1元,公攤電費支出為315901.58元;4.公攤電費支出票據16張,經計算總金額為319930.43元,為陽光城小區所有設施用電的電費;5.水費票據11張,經計算總金額為442130.1元,為小區所有用水票據;6.空置房數據一份,載明辦理空置戶數為35戶;7.前期物業合同一份;8.物業費收費票據三份。票據顯示公攤水費每戶每方0.65元,居民用水每方4.65元;9.電梯維保合同三份。無維保金額及相關票據。4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澄市監責改[2023]六中一-0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于4月25日前按照澄市監限提限期[2023]15號提供材料通知書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申請人于4月23日提供了:1.部分數據明細一份。載明:商品房總數1728戶、未交房數96戶、辦理空置房數241戶、入住戶數1391戶、公攤電費支出330301.57元、公攤水費支出475006.1元、電梯運行支出費484292元;2.電梯運行費票據17張。含2021年及2023年部分支出,經計算2022年實際支出金額為288725元;3.儲藏間數據一份。載明:總戶數為472戶,儲藏間服務費為5元\戶\月,應收28320元,實際收入13109.5元。未提供票據及相關印證資料。在被申請人調查過程中申請人又陸續提供了部分數據資料。6月15日,被申請人再次向申請人送達了澄市監[2023]05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于6月20日前提供:1.189戶空置房房號、姓名、電話;2.52戶辦理空置房收費票據;3.2022年6月至12月公攤電費收取明細及支出票據、2022年1月至12月電梯運行費收費總計及票據;4.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申請人在期限內未提供任何資料。7月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澄市監責改[2023]六中一0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7月11日前提供:1.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2.XXXXX商品房總數量、常住戶數、空置房戶數,辦理空置房明細(房號、姓名、電話)及收費票據;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電梯運行費收取標準及收費總計,支出明細附票據;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水費、公攤水費、公攤電費收取標準及收費總計、支出明細附票據;5.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地下室服務費收取戶數、明細附票據。申請人于7月11日下午前往被申請人處提供資料,因被申請人聯系人外出,未能完成資料提供,截至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仍未按通知提供資料。
又查明,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澄市監告[2023]價一0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申請人于7月20日申請聽證,被申請人于8月15日召開了聽證會。8月23日,被申請人召開了案件審理委員會就申請人的申辯意見進行了討論。2023年8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了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業主投訴單;2.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申請人第一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5.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6.申請人第二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7.申請人第三次提供的檢查所需部分資料;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9.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0.20230718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1.聽證申請書;12.20230801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3.聽證筆錄及聽證報告;14.案審會記錄;15.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申請人三次提供的數據資料與印證資料均不一致,三次提供的數據互相不一致,且經被申請人兩次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處罰要件。對于申請人主張因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未能提供真實資料,申請人在自調查開始直至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期間共五個多月時間,一直未如實提供檢查資料,其主張本機關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澄市監處字[2023]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澄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1月24日